我院提出“三法”促进案件的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如何履行而达成合意的行为。执行和解容易化解纠纷,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的统一。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院执行局提出“三法”促进案件的执行和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温情协调法。我院执行法官通过居中向案件双方当事人
讲解法律,将伦理道德文化引入执行过程中,以宽和的风俗传统感召当事人和解,光大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引导当事人和解。如在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的执行案件中,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引导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积累多年的怨气慢慢地被化解。最终达成了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7000元,本案作结案处理的和解协议。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拿到了被执行人陈某支付的37000元,此案也最终案结事了。
借力联调法。我院执行法官依靠党委、政府以及综治信访维稳部门,通过综治信访维稳干部、人民陪审员和村(社区)干部的参与执行,充分运用基层干部做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以大调解格局的社会氛围引导当事人和解。如在申请执行人福建某企业和被执行人我区某陶瓷企业的案件中,通过陶瓷企业所在地的镇领导做工作,促成陶瓷企业答应支付款项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最终在9月11日双方达成并履行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了75万元,申请执行人也自愿放弃返还机械设备这一请求。
威慑加压法。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我院执行法官对其宣讲法律、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通过后果警示法,引导当事人和解,使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履行义务。如在鼎湖农信与被执行人黄某的执行案件中,黄某需向鼎湖农信偿付289万余元,因黄某没有履行,我院执行法官办齐相关手续后决定对黄某采取强制措施,黄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最终与申请执行人鼎湖农信达成和解协议:自2014年11月起,每月的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归还10万元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通过狠抓执行和解工作,今年1-10月,我院执结的案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占50.6%,推动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院今年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为55.4%,实际执行率为65.8%,均超过了省法院确定的指标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