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追回执行款 农民工到法院送锦旗表感谢
7月25日上午,王某劲等三名农民工代表来到我院,专程将一面书有“秉公执法、为民请命”八个大字的锦旗赠送给我院执行局,并一再对执行法官耐心、细致、负责、高效的工作表示感谢和赞扬。
王某劲是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同时也是一个小包工头,带领一班老乡接点工程做。2010年,王某劲承包了广肇城轨鼎湖某段的冲孔灌桩工程。而该工程是中铁郑州某工程公司分包给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的。2010年5月,崔某平和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员工王某洋联系到同为老乡的王某劲,愿意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转包给王某劲。之后,王某劲委托郑某与崔某平签订了合同,并于5月6日率工程队进场施工。同年9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0年10月核算工程量,并由郑某和王某洋签名确认了工程款总计477673.6元,已支付259643元,尚欠218030.6元。结算后,王某洋离开工地,去向不明。之后,王某劲到王某洋所在的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拖欠的工程款,但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拒绝支付。
“这21万是我们工程队13个工人的工资,我们多次去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催讨都没有结果,我们也试过去政府信访反映,还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但是都不能解决,”谈到之前的讨薪经历王某劲感慨道,“能试的方法都试过了,最后无奈之下我们决定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1年9月,王某劲到我院起诉,将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中铁郑州某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告上法庭。我院又依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的申请,将王某洋、崔某平一并列为被告。我院判决由被告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王某劲工程款218030.6元,并支付从王某劲主张利息之日(2011年9月13日)起的利息,被告中铁郑州某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之后,两被告却没有自觉履行支付义务。王某劲也多次追讨,没有结果,于是再次来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此类讨薪案件,必须要突出一个‘快’字,”执行法官总结道:“快处理、快执行就能够让群众早拿到血汗钱”。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四查”,在发现两个被执行人分别在东莞及郑州的银行都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后,执行法官决定就近执行位于东莞银行的存款,并于当日制作出执行裁定书。第二日上午,执行法官赶赴东莞,在被执行人广东电白某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将该笔欠款及利息划拨过来,随后将执行结果通知各方。2013年7月25日,随着王某劲在单据上的签字确认,这一起执行案得到了完美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