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渔民收取黄沙蚬“保护费” 四人获刑
12月5日,鼎湖法院对李某等四名向渔民收取黄沙蚬“保护费”的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人三年三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何某、黄某、利某纠集一些社会青年,采取恐吓驱赶等方式强迫在西江鼎湖区广利河段捕捞黄沙蚬的佛山三水渔民向其交纳“码头费”即“保护费”。其中,被告人李某、何某负责组织指挥,并经常性地驾驶木船或快艇在上述河段监视被害渔民,强迫其必须在坑口街道罗隐码头侧边的沙石场、广利街道砚洲码头广利一侧渡口(简称广利渡口)出货并交纳“码头费”;被告人黄某、利某二人则根据李某、何某的指示负责收取钱财,作案所得钱财均交由李某管理并分配。被害渔民因害怕报复,被迫在上述地点向李某等人交纳“码头费”,其中大只黄沙蚬每斤交纳2角人民币、小只黄沙蚬每袋交纳2元人民币。上述“码头费”均由黄沙蚬收购商从收购价中直接扣除,收购商将扣除部分交给李某等人。被收取保护费的被害渔民约有19人,累计交纳保护费约4至5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黄某、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所谓“码头费”即“保护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四被告人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利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