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工作“多一点”、庭后纠纷“少一点”、群众满意度“高一点”
——鼎湖法院莲花法庭工作纪实
鼎湖法院莲花法庭在工作中坚持“三点”工作法:庭前工作“多一点”、庭后纠纷“少一点”、群众满意度“高一点”,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庭前工作“多一点”。莲花法庭的法官从接到立案庭分配的案件后,通过召开案情分析会议、认真开展阅卷、理清庭审思路、列出详细庭审提纲、对案件做到“心中有数”。在开庭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查清事实和依据,并进行必要的释明,对当事人的请求,适时指出合理部分可予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这样使当事人通过庭审可以知道自已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在收到法院的判决时,也觉得是情理之中,一般不会有上诉的念头。比如在审理原告邹某、颜某诉被告陈某、董某、慕容某、太平洋保险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高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双方当事人已在交警部门自行达成了赔偿的调解协议,不同意再承担保险责任,庭审中,经主审法官释明,指出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赔付是法定义务,据此作出判决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5万多元。判决书送达后,两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并按判决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二、庭后纠纷“少一点”。莲花法庭的法官将诉前联调和诉讼调解相结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今年,莲花法庭的两名法官共结案191宗,人均结案95.5宗,调解率为36.6%、撤诉率为33%、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3.7%、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为0。如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谢某、柳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谢某并当庭将赔偿款全部付清给原告冯某。今年,莲花法庭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宗,审结20宗,结案率100%,无一上诉,自动履行率超93%,社会效果明显。
三、群众满意度“高一点”。莲花法庭的法官立足基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切实提高了群众满意度。莲花法庭在莲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法官工作站、主动衔接所管辖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村入户,主动上门与镇村干部以及群众拉家常,了解社情民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今年,莲花法庭的信访投诉率为0。莲花镇委书记谢炳辉说,莲花法庭为当地群众做了很多实事、解决了很多麻烦,镇委很感谢他们。省人大代表邓伟能也认为莲花法庭的工作很出色、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