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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85万元借据虚假诉讼以应付债权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7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伪造85万元借据虚假诉讼以应付债权人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721,我院对有虚假诉讼行为的李某依法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范某拘留15日,肇庆某公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

2001年,李某拿着范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肇庆某公司出具的借据到我院起诉,说该公司欠其85万多元,在诉讼中双方均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后来,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我院也作出了调解书并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在半年后,范某以其在案件中精神状态不正常、找不出借据、且处在李某威逼、恐吓、引诱下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重(再)审请求,我院认为范某无证据证明其所讲的事实为由依法驳回了范某的申请。与此同时,李某向我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因肇庆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

2006年,李某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肇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也向我院提供了新证据,我院于2008年对案件进行了再审一审,维持了原调解书,肇庆某公司上诉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7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我院判决。

肇庆某公司不服终审判决,不断申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对案件进行了再审,期间,肇庆某公司提供了一份录音材料,证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与李某合谋制造欠据,虚构债权债务以应付债权人的事实,李某也承认了肇庆某公司远没有欠其85万元债款,最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两级法院之前作出的裁判和我院的原调解书。

    法官认为,这是一件典型的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司法机关也会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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