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马某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林某,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70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林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马某却迟迟未配合林某办理银行贷款,林某就将马某告了,要求马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马某则称,未能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是自己造成的。
此外马某说,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他的房屋售价已经上涨了近10万,这笔损失应由林某和他共同承担,房屋价款应提高。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与林某继续履行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析案
白昊法官:林某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林某已按约定向马某交付了购房定金,所以马某应配合林某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同时,由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林某的付款方式,是买卖双方共同配合申请银行贷款并由林某补足其余房价款,所以马某应承担配合林某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义务。
马某说客观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延期并致使房价上涨,应重新协商房屋价款。然而,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合同。
马某所称的买卖合同延期履行的原因显然与林某无关,且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在林某与马某订立合同并明确约定了购房价款后,马某要求提高价款,于法无据。
马某以提高购房价款为由,不履行配合林某申请购房贷款及办理过户手续等合同约定义务,显然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