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建议终结本次执行函(稿)
(2011)肇鼎法执字第6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贵院委托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与被执行人梁*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07985号来函及附件收悉。我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的粤H**号汽车被贵院查封,我院无法处理,建议贵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我院。
附件:有关调查证据材料一并寄出,请查收。
案件承办人:刘志文
联系电话:0758-2620353
邮编 :526070
批准人: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