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鼎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男,*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村五组。
被执行人鼎湖*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宋*波。
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鼎湖*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330号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鼎湖*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经济补偿金63000元、赔偿金14940元及差额工资6149.43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鼎湖*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本院(2009)鼎民初字第330号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经济补偿金63000元、赔偿金14940元及差额工资6149.43元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陈*明,并缴纳了本案的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鼎民初字第330号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2011)鼎执字第8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