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1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1)鼎执字第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鼎执字第8

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19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村五组。

被执行人鼎湖*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宋*波。

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鼎湖*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330号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鼎湖*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明经济补偿金63000元、赔偿金14940元及差额工资6149.43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126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鼎湖*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本院(2009)鼎民初字第330号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经济补偿金63000元、赔偿金14940元及差额工资6149.43元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陈*明,并缴纳了本案的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鼎民初字第330号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2011)鼎执字第8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俞 立 峰

 

上一篇文章: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2011)鼎执字第10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