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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160-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60-2

申请人何*生,男,汉族,*212出生,住信宜市**

申请人李*娟,女,汉族,*718出生,住信宜市**

被执行人袁*民,男,汉族,*813出生,住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何*生、李*娟与被执行人袁*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袁*民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何*生、李*娟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4449.5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621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将赔偿款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何*生、李*娟。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2010)鼎执字第160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俞 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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