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龙*良,男,*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理人:龙*南,男,*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是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温*妹,女,*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是原告母亲
被执行人谢*珍,女,*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龙*良与被执行人谢*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谢*珍应当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60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09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谢*珍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