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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1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0)鼎执字第14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1022日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200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2434元、执行申请费1736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附:本院账号:5988070101301000028290

户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肇庆市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本案承办人:江浩

联系电话:07582628862       07582623706

 

                                    OO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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