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0)鼎执字第14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200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2434元、执行申请费1736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附:本院账号:5988070101301000028290
户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肇庆市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本案承办人:江浩
联系电话:0758—2628862 0758—2623706
二OO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