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执行函
(2010)鼎执委字第5号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谢*丽与被执行人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0)鼎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的住所及财产在你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委托贵院代为执行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0)鼎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谢娟丽人民币65085.3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复我院或直接将执行款汇至我院帐户(收款单位名称: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肇庆市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帐号:5988070101301000028290)。
附:1、本院(2010)鼎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1份。
2、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1份。
3、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4、执行申请书复印件1份。
5、委托案件情况说明表1份。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本院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新城邮编:52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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