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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鼎执字第230号恢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拘留、罚款决定书

 

2009)鼎执字第230号恢1

被拘留(罚款)人:范*玲,女,*521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玲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范秀玲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一○年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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