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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受委字第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建议终结本次执行函

 

2010)鼎执受委字第2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贵院委托我院执行的罗*春等人与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增法执字第4307],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经向房地产、银行等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谢景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建议贵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将裁定及时函复我院。

附件:有关调查证据材料一并寄出,请查收。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江浩法官

电话:(0758262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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