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建议终结本次执行函
(2010)鼎执受委字第2号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贵院委托我院执行的罗*春等人与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增法执字第4307号],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经向房地产、银行等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谢景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建议贵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将裁定及时函复我院。
附件:有关调查证据材料一并寄出,请查收。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江浩法官
电话:(0758)2628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