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执字第14-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4-2

申请执行人:邹*,女,*1217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53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邹*(李*明的母亲)。

申请执行人:李*芳,男,*827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

申请执行人:曾*娣,女,*1119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

被执行人:潘*敏,男,*315出生,住四会市**。

被执行人:田*军,男,*612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邓*坚,又名邓*,男,*14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肇庆市**。

负责人:翟*。

申请执行人邹*、李*明、李*芳、曾*娣与被执行人潘*敏、田*军、邓*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潘*敏、田*军、邓*坚等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487799.1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091126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田*军已履行200340.7元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潘*敏、田*军、邓*坚等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刘 志 文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俞 立 峰

 

上一篇文章:(2010)鼎执字第10号
下一篇文章:(2010)鼎执字第2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