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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10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05

申请执行人彭*坚,男,汉族,*415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居委会*七队*号。

被执行人周*阳,男,汉族,*1124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号。

申请执行人彭*坚与被执行人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阳应当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彭*坚欠款132000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5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立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周*阳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暂停对被执行人周*阳的执行措施,并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 * 文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俞 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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