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彭*坚,男,汉族,*年4月1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居委会*七队*号。
被执行人周*阳,男,汉族,*年11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号。
申请执行人彭*坚与被执行人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阳应当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彭*坚欠款13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立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周*阳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暂停对被执行人周*阳的执行措施,并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 文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