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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18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执字第185

申请执行人黎*泳,男,*族,*521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号。

被执行人李*初,男,*族,*110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黎*泳与被执行人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322作出(2009)鼎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初应在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黎*泳借款8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8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座落在肇庆市鼎湖区**花园*E*房(房产证号:粤地房证字第C***号)属被执行人李*初所有的财产,因此,对上述房屋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初所有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花园*E*房(房产证号:粤地房证字第C***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谢 尔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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