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邵*辉,男,汉族,*年8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办事处*巷*号。
被执行人邵*坚,男,汉族,36岁,住肇庆市鼎湖区**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邵*辉与被执行人邵*坚一般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邵*辉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邵*辉支付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邵*辉长期外出,不知下落,且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辉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18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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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