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61-1号
申请执行人谢*琼,女,汉族,*年10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镇*。
被执行人陈*良,男,74岁,住肇庆市鼎湖区*队。
申请执行人谢*琼与被执行人陈*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良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谢*琼损失2143元,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良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向肇庆市鼎湖区*村民委员会发出(2010)鼎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陈*良每年分红收入扣留,限额为2223元,以清偿赔偿款项。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16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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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 月 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