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03-2号
申请执行人周*成,男,汉族,*年5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办事处*居委会*号。
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成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鼎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清偿申请执行人周*成工程款1273323.05元及计至2008年3月10日的利息1959942.04元,合共3233265.09元。但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座落在肇庆市鼎湖区**区*住宅楼*(房产证号为39**32),属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第三人**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房屋属于借款抵押物,请求本院对上述房产暂缓采取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周*成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10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 文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