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谢*,女,*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赖*华,男,*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赖*华履行了部分义务,归还了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谢勉。本院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赖*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