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廖*和,男,*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法定代理人:李*平(系廖*和的母亲),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邓*芬,女,*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申请执行人廖*和与被执行人邓*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鼎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芬应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廖*和250元作为女儿抚养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0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邓*芬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邓*芬患甲亢所致精神障碍病于2009年12月期间在广东省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其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