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孔*锦(又名孔*仔),男,*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市莲塘镇***。
被执行人: 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范*文。
申请执行人孔*锦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应清付申请执行人孔*锦工程款共23万元及相关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