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区*安,男,*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执行人:曹*恩,男,*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 广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
被执行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汪*志。
申请执行人区*安与被执行人曹*恩、广州市**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曹*恩等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区*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160.5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曹*恩等人已履行了上述(2010)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经济损失人民币12160.56元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区*安。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2010)鼎执字第171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