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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17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71

申请执行人:区*安,男,*628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执行人:曹*恩,男,*623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 广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

被执行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汪*志。

申请执行人区*安与被执行人曹*恩、广州市**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曹*恩等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区*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160.5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716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曹*恩等人已履行了上述(2010)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经济损失人民币12160.56元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区*安。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2010)鼎执字第171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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