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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26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2010)鼎执字第266

申请执行人: 李*鸣(系肇庆市鼎湖区**饲料店业主),女,*718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饲料店。

被执行人:龙*祥,男,*910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黎*带(系龙*祥的妻子),*613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鸣与被执行人龙*祥、黎*带买卖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龙*祥、黎*带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鸣货款人民币252379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李*鸣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1025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龙*祥、黎*带已履行了上述(2010)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货款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李*鸣。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2010)鼎执字第266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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