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邓*尧,男,汉族,*年6月2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尧。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慧,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邓*杨,男,汉族,*年10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邓*狄,男,汉族,*年12月4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鼎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邓*杨拥有的肇庆市**实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肇庆**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肇庆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邓*尧(原审第三人)。
三、申请执行人肇庆**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及申请执行人邓*尧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