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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26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邓*尧,男,汉族,*年6月2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尧。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慧,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邓*杨,男,汉族,*年10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邓*狄,男,汉族,*年12月4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鼎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邓*杨拥有的肇庆市**实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肇庆**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肇庆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邓*尧(原审第三人)。

三、申请执行人肇庆**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及申请执行人邓*尧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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