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男,汉族,*年2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被执行人赖*昌,男,汉族,*年3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赖*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071.95(截止2007年9月20日)和本案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24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俞 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