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53号
申请执行人乡*珍,女,汉族,*年11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张*光,男,汉族,*年9月2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乡*珍与被执行人张*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的(2008)鼎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张*光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乡*珍支付经济帮助款38000元,并于双方签收调解书时支付20000元,余下款项定于2010年4月17日前付清,但被执行人张*光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光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长期外出,不知下落,申请执行人乡*珍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2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