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被执行人梁*涛,男,汉族,*年6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5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至2009年6月20日止为49754.19元,2009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涛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24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二月 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