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执委字第13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2010)鼎执委字第13

申请执行人:何*芳,男,*814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被执行人: 任*,男,*59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执行人: 索*芝,女,*1028出生,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申请执行人何*芳与被执行人任*、索*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任*、索*芝应向申请执行人何*芳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1890元。权利人何*芳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99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索*芝的存款,并已全部将执行款22836.5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何*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民初字222号民事调解书[2010)鼎执委字第13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

 

上一篇文章:(2010)鼎执字第105号
下一篇文章:(2010)鼎执委字第1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