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被执行人:陈*仔,男,*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鼎民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仔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关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亚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 0 一 0 年*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