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行非诉审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国*局鼎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权。
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纸品厂。
业主:陈*玲。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肇鼎国土资罚字[2012]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肇庆市国*局鼎湖分局作出的上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肇庆市国*局鼎湖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国*局鼎湖分局作出的肇鼎国土资罚字[2012]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 康
审 判 员 谭 * 玲
人民陪审员 温 * 思
二〇一二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