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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行初字第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鼎行初字第9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贤。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大队,住所地肇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大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5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人民陪审员      

 

二○一○ 六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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