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肇鼎法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军(绰号“刀疤”),男(基本情况略)。200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军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冉*军伙同一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窜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开发区农村信用社旁一出租屋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用自备的液压剪、胶钳等工具将停放在该出租屋一楼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50元的二轮男装华夏牌HXl25-3型摩托车(号牌:桂M2P571,发动机号:9070321419,车架号:L1D3CJ04992071419)撬开盗走。之后,被告人冉*军在贝水开发区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被告人冉*军参与盗窃的上述摩托车,案发后至今未被缴回。
又查明:被告人冉*军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3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军再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覃永发报案笔录、证人梁冠泉证言、失主和证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照片、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冉*军曾有盗窃他人摩托车的犯罪前科,被判处拘役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又参与盗窃他人摩托车的犯罪行为,且其不能提供追赃的线索,致使盗窃的摩托车无法缴回,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冉*军能当庭认罪,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在量刑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冉*军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莱 蕾
审 判 员 邱 树 林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达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