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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鼎刑初字第3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7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鼎刑初字第31

 

被告人冼*龙,男(基本情况略)。20101117因涉嫌诈骗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9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全,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伟(绰号“伟少”、“阿雀”),男(基本情况略)。2010112因涉嫌诈骗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9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中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龙、梁*伟犯诈骗罪,于20113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龙、梁*伟及其辩护人李秀全、林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2月至6月期间,被告冼*龙伙同梁*伟、陆*强(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欺骗、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以借款的名义,向钟*洪借款人民币共73.5万元,实际骗取68.59万元(扣除首月利息),被告人冼*龙、梁*伟分别得赃款51.54万元和16.2万元,陆*强得赃款0.8万元。其中:

12009218,冼*龙、梁*伟、陆*强、钟*洪四人在鼎湖区凤凰镇凤凰大道浩源酒楼吃饭,陆*强假冒是冼*龙的老表,以手袋加工厂要买机器为由,由冼*龙担保,向钟*洪借款5万元。签完借据,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后,钟*洪将4.5万元交给陆*强。之后,冼*龙、梁*伟、陆*强去到梁*伟租住的地方,冼*龙、陆*强和梁*伟分别得赃款3.5万元、 8千元和2千元。

22009223,冼*龙同梁*伟商量,由冼*龙找人假扮其同事向钟*洪借钱。商量好后,梁*伟就打电话钟*洪讲冼*龙有个同事卖房需要借8万元办房产证,钟*洪讲要冼*龙做担保。于是冼*龙找到朋友陈贤德,叫陈贤德假扮其同事,并制作了“张贤德”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当天下午,钟*洪开车来到冼*龙经营的位于鼎湖区坑口现代城楼下的洗车档,会同冼*龙、陈贤德一起去到鼎湖区坑口避风塘餐厅。在避风塘餐厅,冼*龙将“张贤德”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提供给钟*洪,陈贤德假冒冼*龙的同事“张贤德”向钟*洪借款8万元。签完借据,扣除首月利息8000元后,钟*洪将7.2万元交给陈贤德。之后,陈贤德将7.2万元赃款交给冼*龙。

32009319,冼*龙同梁*伟商量,以冼*龙的洗车档要买设备和车用精品为由向钟*洪借钱。由梁*伟先打电话钟*洪讲冼*龙要买设备投资洗车档想借11万元,然后冼*龙再打电话向钟*洪借钱。次日下午14时许,钟*洪开车来到鼎湖区交通局门口,冼*龙上车签完借据,扣除首月利息8800元后,钟*洪将10.12万元交给冼*龙。后冼*龙分给梁*伟赃款2万元。

42009323晚,冼*龙打电话给梁*伟,说想向钟*洪借6万元,梁*伟说他也想要1万元,就由冼*龙打电话给钟*洪,以资金周转为由借7万元,次日傍晚,钟*洪开车来到鼎湖,与冼*龙、梁*伟一起在浩源酒楼吃饭,扣除首月利息5600元后,钟*洪将6.44万元交给冼*龙。之后,冼*龙分给梁*伟赃款1万元。

52009328中午,梁*伟叫冼*龙找个人出来向钟*洪借钱,并由冼*龙担保。329晚,冼*龙打电话给钟*洪,讲有个朋友开烟档想向他借4.5万元。次日中午,钟*洪回电话答应借钱。当晚,钟*洪开车来到冼*龙的洗车档,冼*龙带了一个叫温西海的人,在车上由温西海签借据,冼*龙签名担保,扣除首月4500元后,钟*洪将4.05万元交给温西海。之后,温西海将4.05万元赃款交给冼*龙。后冼*龙分给梁*伟赃款2万元。

62009410,冼*龙、梁*伟在鼎湖区梦幻江南停车场,由冼*龙打电话给钟*洪,谎称大旺高新区某地段有填土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50万元,其已筹得30万元,还差20万元,问钟*洪有否?随后,钟*洪打电话向梁*伟询问该填土工程是否真实存在,梁*伟称该填土工程是真的,并怂恿钟*洪参与该填土工程。当天下午16时许,钟*洪打电话给冼*龙讲只有7万元,问其要不要,冼*龙讲要。17时许,钟*洪开车来到冼*龙的洗车档,扣除首月利息4200元,将6.58万元交给冼*龙,并表示愿意参与投资该填土工程,剩下的10万元由其想办法筹集。后冼*龙将收到的6.58万元分给梁*伟赃款1.5万元。

2009411中午,钟*洪打电话给冼*龙讲筹到10万元了。随后,钟*洪开车来到冼*龙的洗车档,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将9.5万元交给冼*龙。后冼*龙分给梁*伟3万元。

20096月的一天,钟*洪打电话给冼*龙对填土工程仍未开工提出疑问,并要求到填土工程的工地上去察看。冼*龙、梁*伟经过商量决定到大旺找一幅地来应付。第二天一早,冼*龙和梁*伟开车到大旺到处逛,后来打到一幅荒地,随后返回。当日下午,冼*龙、梁*伟开车引领钟*洪来到上午他们事先选好的荒地,向钟*洪介绍填土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该填土工程是如何运作的。半个月之后,钟*洪找了工程队又和冼*龙、梁*伟去看了一次工地。事后,钟*洪多次催促开工,冼*龙都以天气不好来推搪。为进一步取得钟*洪的信任,梁*伟还谎称冼*龙的老表是大旺高新区国土资源局的“黄局长”,并由冼*龙找来朋友欧*勇(另案处理)假扮“黄局长”,在鼎湖区梦幻江南酒吧把填土工程的合同拿给钟*洪看。钟*洪追问何时开工时,“黄局长”谎称图纸正在修改,工程要推迟,钟*洪就对该填土工程不再产生怀疑。

720095月初,冼*龙、梁*伟商量以做柴油生意为由向钟*洪借钱。510晚,钟*洪在冼*龙的洗车档喝茶时,冼*龙谎称做柴油生意可以赚钱,自己进货渠道比较便宜,但还差十几万元,需要向钟*洪错钱,梁*伟也在一边帮腔。钟*洪后来给电话梁*伟说自己也想参与做柴油生意,但没有多少钱,梁*伟就说你有多少就给多少吧。次日,钟*洪打电话给冼*龙说有8万元。当日下午14时许,钟*洪开车来到冼*龙的洗车档,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将7.6万元交给冼*龙。后冼*龙分给梁*伟4万元。

8200965,冼*龙、梁*伟在和钟*洪吃饭时说需要交柴油了,但是不够钱买柴油,还说钟*洪投资太少,很难有回报,并谎称油款一个到一个半月之后可以拿到了。200968,钟*洪拿了8万元去到洗车档交给冼*龙。并问是如何去买油的,冼*龙谎称是直接把钱汇到对方的账号,并带钟*洪到鼎湖区坑口中国邮政储蓄所,将钱存进了自己的一个邮政储蓄卡里,骗钟*洪说已汇到对方账号。后冼*龙分给梁*伟赃款2万元。

骗到8万元之后,冼*龙、梁*伟和钟*洪吃饭时又说过两天还有一批机油要做,需要5万元,利润有1万元,问钟*洪做不做,钟*洪答应做。2009612,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钟*洪又拿了4.6万元到洗车档交给冼*龙。后冼*龙分给梁*伟赃款5000元。

被告人冼*龙、梁*伟在以做柴油、机油生意为名骗取钟*洪钱财期间,两人为骗取钟*洪的信任,由冼*龙找朋友米淇昌冒充大旺宝信厂采购部陈经理并在宝信厂门口与钟*洪见面,谎称冼*龙、梁*伟是为宝信厂提供柴油的人。

另查明:被告人冼*龙于20101117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冼*龙的家属已协助其将所有诈骗本息退还给了被害人钟*洪。

上述事实,被告人冼*龙、梁*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被告人冼*龙、梁*伟的供述,同案人陈贤德、米淇昌的供述,被害人钟*洪的陈述,证人田某军、冼某强的证言,借据凭证,被害人钟*洪及证人杨某生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其相应的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退赃收据及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龙、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龙、梁*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冼*龙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代为退清赃款,得到了被害人钟*洪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冼*龙、梁*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并弥补了他们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冼*龙、梁*伟减轻处罚。辩护人李秀全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龙犯诈骗罪无异议;冼*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退清了赃款,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冼*龙适用缓刑。辩护人林中华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伟犯诈骗罪无异议,梁*伟在犯罪后能积极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庭审中又能认罪,体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梁*伟是初犯,也是本案的从犯,主观上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较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伟适用缓刑。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正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冼*龙、梁*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冼*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6500型直板滑盖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陈 莱 蕾

       邱 树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五 一

 

  

○一一三月二十九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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