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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鼎刑初字第2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7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1)鼎刑初字第24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勇,绰号“散打”,男(基本情况略)。因本案于20101023被刑事拘留,同年1126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治波,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勇犯抢劫罪,于20112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勇及其辩护人王治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74228时许,同案犯黎*能、林*丰(均已判刑)伙同“何*红”(绰号“朱红佬”,另案处理)经过密谋后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在佛山市以租车为名持刀将被害人闵正光及其驾驶的汽车(白色捷达小汽车,车牌号码粤YE1317,价值人民币40000元)劫持,在车上抢走闵正光的现金200多元及诺基亚N11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随后,驾驶闵正光的汽车去到四会市贞山路口,搭载事先在该处等候的被告人高*勇和同案犯丁广强(已判刑)。在高*勇、丁广强的带领下,将闵正光带到四会河西村委白土村一间废置旧屋看管。期间,闵正光被威逼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为由打电话给家属和朋友筹款。由于闵正光未能筹到钱,黎*能、林*丰和“何*红”将闵正光的汽车驾驶到广州卖掉,得款人民币7000元。当晚,负责看人的高*勇、丁广强将闵正光丢在鼎湖区莲花镇一路边。

22007429830分许,同案犯黎*能、林*丰和“何*红”经过密谋后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从珠海市拱北租乘被害人范国钦的汽车(银色捷达王,车牌号码粤C43614)到四会市,途经四会一僻静路段时,黎*能、林*丰和“何*红”持刀将范国钦及其驾驶的汽车劫持到四会市河西村委白土村村口,伙同事先在该处等候的被告人高*勇、同案犯丁广强一起将范国钦带到一间废置旧屋。期间,范国钦被抢走了飞利浦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00元)和华星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随后,范国钦被威逼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为由打电话给朋友筹钱汇入他的邮政储蓄卡(卡号6221885859999997557,存折账号605050011202422294)账户。当日,被告人黎*能、林*丰和“何*红”等人在范国钦的工商银行牡丹卡(卡号5309858811283181)的账户里提走现金5000元和在范国钦的邮政储蓄卡账户里提走由范国钦朋友汇入的现金人民币13000元。之后,负责看人的高*勇、丁广强驾驶范国钦的汽车搭载范国钦丢到四会市龙莆镇一公路边放下并交给他一张写有停放汽车地点的字条,然后,将汽车驾驶到四会大酒店门口停放。事后范国钦在该处找回他的汽车。

32007711上午9时许,同案犯黎*能、林*丰和“何*红”经过密谋后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由黎*能和“何*红”从广州市番禺区租乘被害人黎树佳的汽车(黑色帕萨特小汽车,车牌号码粤AHK527,价值人民币90000元)到肇庆莲塘,经佛山市三水区高速路口汽车客运站时林*丰上车。当车行至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一路段时,黎*能、林*丰和“何*红”持刀将黎树佳及其驾驶的汽车劫持到四会市河西村委白土村村口,伙同事先在该处等候的被告高*勇、同案犯丁广强一起将黎树佳带到一间废置旧屋看管。期间,黎树佳被抢走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760元)和诺基亚N606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随后,黎树佳被威逼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为由打电话给朋友筹钱汇到他的工商银行卡(账号3602001101033320979)账户里。当天,黎*能、林*丰以及“何*红”在黎树佳的工商银行卡账户里提走黎树佳朋友汇入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将黎树佳的汽车驾驶至广州卖掉,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之后,负责看人的高*勇和丁广强将黎树佳丢到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的路边。

42007822早上9时许,同案犯黎*能、林*丰和“何*红”经过密谋后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由黎*能和“何*红”从广州市花都区租乘被害人刘伟贤的汽车(黑色桑塔纳3000小汽车,车牌号码粤A97C41,价值人民币80000元)到四会市,途经佛山市三水区高速路口汽车客运站时林*丰上车。当车行至四会市贞山路口时,黎*能、林*丰和“何*红”持刀劫持刘伟贤及其驾驶的汽车,将刘伟贤带到四会河西村委白土村一间废置旧屋,由被告人高*勇、同案犯丁广强及另外一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看管。期间,他们将刘伟贤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00多元,三星X828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诺基亚726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00元)抢走,持刘伟贤身上的工商银行卡(卡号3602095501030824109)到银行提取了现金2000元。随后,刘伟贤被威逼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为由打电话给家属和朋友筹款汇入“何*红”等人新开设的户名为刘伟贤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50712926411)账户以及由丁广强开设的户名为伍灶洪的中国银行卡(卡号4775202018802934250000)。之后,黎*能、林*丰从户名为刘伟贤的农业银行卡账户里提走刘伟贤筹得的人民币15000元,高*勇从户名为伍灶洪的中国银行卡账户里提走刘伟贤筹得的人民币5000元。“何*红”将刘伟贤的汽车驾驶至广州卖掉,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之后,负责看人的高*勇和丁广强等人将抢劫过程中被打伤的刘伟贤丢到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一公路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闵正光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伙同他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勇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我4次抢劫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在作案时,没有动手打人和伤害被害人,没有参与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只是有看管威吓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治波的辩护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勇犯抢劫罪不持异议;2、认为被告人高*勇在抢劫作案中的主观恶性较小,只是看管、威吓被害人筹钱,没有伤害被害人;3、被告人高*勇没有参与持械抢劫被害人汽车的情节,其不应对被抢车辆的抢劫金额承担责任,而仅对其看管期间索要到的钱财承担责任;4、被告人高*勇犯罪后能当庭认罪,没有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4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勇伙同同案犯黎*能(已判刑)、林*丰(已判刑)、何*红(绰号“朱红佬”,另案处理)、丁广强(已判刑)等人持水果刀、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4228时许,同案犯黎*能、林*丰伙同“何*红”经过密谋后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从佛山市桂城租乘被害人闵正光的汽车(白色捷达汽车,车牌号码:粤YE1317)到肇庆市,途经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一僻静路段时,同案犯黎*能、林*丰和何*红三人持刀抢走了闵正光身上的现金200多元以及诺基亚N1110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并驾驶闵正光的汽车将他带到四会河西村委白土村一间废置旧屋。期间,还叫来被告人高*勇和同案犯丁广强到场来看管闵正光。之后,闵正光被威逼以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为由打电话给亲属筹款,由于闵正光未能筹到钱,同案犯黎*能、林*丰和何*红将闵正光的汽车驾驶至广州市卖掉,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当晚,被告人高*勇和丁广强将闵正光丢在鼎湖区莲花镇一路边。

认定的证据有:

1)被害人闵正光的陈述证实2007422日早上8许,其驾驶一辆车牌为粤YE1317的捷达小汽车在南海罗村至小塘路段时被三名男子持刀威胁,逼使其驾车开至鼎湖莲花镇后再往葫芦山景区牌坊方向开,之后那三名男子把其扯到第二排座位下,用拳头打其,将其手机和钱包抢走,然后又用汽车座位的座垫盖住其头将其带到一条村里的一间屋,有两名男子接应他们。在屋里,他们胁迫其打电话给家人,骗家人说在差不多到鼎湖区撞了人,要赔20000元,并要家人准备好钱,同他们去取。其就打电话给弟弟闵汉光,叫他准备好钱。打完电话后,有三个人出去了,留下二人看守。到了晚上7时许,那三个人回来了,之后其被戴头盔,用摩托车载到路边,是那两个接应的人载去的,他们叫其搭车走,并说那辆车不能给回,接着他们就驾驶摩托车走了。其看见路边有一间太阳岛山庄。其被抢了一辆白色捷达小汽车、现金约250元、一台诺基亚N1110手机以及行驶证、驾驶证。

经被害人闵正光辨认,在混杂照片上的8号(高*勇)就是有份参与抢劫他的人。

2)证人闵汉光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闵正光曾打过电话给他说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要他们筹20000元给闵正光处理事故。由于他家没有这么多钱,故没有筹得这笔钱,也没汇任何钱给闵正光。直到闵正光回来才知道闵正光当时被人抢劫了。闵正光于2005年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专做搭客生意的。

3)肇鼎公(刑)勘[2007]012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照片证实该次抢劫、拘禁被害人的现场;同案犯黎*能、林*丰指认该次抢劫地点,被告人高*勇及同案犯丁广强指认抛弃被害人的地点的情况。

4)被害人闵正光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佛山移动客户购机优惠协议和发票证实被害人闵正光有一台诺基亚N1110型手机。

5)机动车信息表证实车牌为粤YE1317的捷达牌轿车的所有人是闵正光。

6)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次被抢的捷达牌汽车、诺基亚N1110型手机的价值。

7)同案犯丁广强、黎*能、林*丰的供述证实其与该次抢劫作案的经过。其中:

同案犯丁广强交代20074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其接到“散打”的电话讲有些广州的朋友上来,问其可不可以在其村里关人,其说可以。之后其与“散打”在贞山路口等了约半小时看见一辆白色捷达小汽车,车后排中间位的人被按低头在车上。其与“散打”上车后,其指路将他们带到其旧村的一间空屋里。之后“散打”的广州朋友让那人打电话回家叫家人汇钱过来。那人打电话回家但没有筹到钱。到下午3时许,“散打”的广州朋友就外出找人卖车。晚上7时许,“散打”接到电话叫放人。其开摩托车,那人戴着头盔坐在中间,“散打”在后面夹着,其与“散打”将那人送到四莲公路莲花路段处放下,并给了那人100元做路费。之后“散打”给其900元作为报酬,钱已被其花光。

同案犯黎*能交代2007年初的一天上午8时许,其和“丰仔”(林*丰)、朱红佬(何*红)三人在佛山市莲花路以去肇庆为由租乘一辆白色捷达小汽车,当车开到四莲公路中段时,他叫司机停车并持一把小刀指着司机,“丰仔”和朱红佬用手勒司机的颈,然后将司机拖到后排,其和“丰仔”坐在两边夹住他并叫他低着头,其和“丰仔”拿了司机的一台手机和200多元。朱红佬开车至贞山往四会方向时,“新兵”和“散打”站在路边等,两人上车后,他们将司机带到四会市城中区河西村委白土村的一间旧屋里,他们叫司机打电话回家拿2万元,司机说他没钱的。下午4时许,其和“丰仔”开着那辆捷达汽车到广州蚌湖镇市场附近,由“丰仔”联系以7000元的价格卖了该车,这些钱除了使用,他们五人平分了,其分得1000多元。当晚,“新兵”、“散打”等人就将司机放了。这次是朱红佬策划的,其和“丰仔”、“朱红佬”三人负责选目标,“新兵”和“散打”也是朱红佬安排的,做了这次作案其才认识“新兵”和“散打”。

同案犯林*丰交代案发时其与“林偷”(黎*能)、阿洪(何*红)搭乘一辆白色捷达小汽车从莲塘大花坛转右向前行驶了约4公里,“林偷”叫司机停车并拿一把刀具指着司机,阿洪用双手箍司机的颈部,其则抓住司机的右手,把司机拖到后排中间位置。之后,阿洪驾驶该车并接了“散打”、“新兵”,把司机带到一间无人居住的老屋看着,叫车主给家里打了电话,让家属汇钱过来。期间,“散打”、“新兵”曾用拳脚打过车主。后来,阿洪吩咐“散打”、“新兵”用车把车主丢在外边的公路边,其和“林偷”、阿洪则驾驶车主的车到广州市人和镇蚌湖加油站旁,将车以7000元的价格卖掉,之后大家平分,每人约1500元。这次他们还抢了车主的一台手机、现金200多元。

22007429上午8时许,同案犯黎*能、林*丰和何*红三人经过密谋后携带刀具、胶带等作案工具,从珠海市拱北租乘被害人范国钦的汽车(银色捷达王,车牌号码:粤C43614)到四会市,途经四会一僻静路段时,黎*能、林*丰和何*红持刀抢走范国钦的一台飞利浦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和一台华星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并驾驶范国钦的汽车将范国钦带到四会河西村委白土村一间废置旧屋。期间,还叫来被告人高*勇和同案犯丁广强看管范国钦。之后,范国钦被威逼以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为由打电话给家属和朋友筹钱汇入他的邮政储蓄帐号。当天,被告人高*勇、同案犯黎*能、林*丰和何*红等人在范国钦的银行卡和邮政储蓄卡里共提走现金人民币18000元。随后,被告人高*勇和同案犯丁广强驾驶范国钦汽车搭载范国钦到四会市龙莆镇一公路边放下并交给他一张写有四会市四会大酒店的字条后,将汽车驶至四会大酒店门口停放,事后范国钦在该处领回他的汽车。

认定的证据有:

1)被害人范国钦的陈述证实2007429日早上8许,有三名男子在珠海市拱北宾馆门前租乘他驾驶的捷达王出租小汽车到四会,当在四会大道经过第二个红绿灯转右直走不久,其被那三名男子持刀威胁,扯到第二排用衣服遮住头部,接着那三名男子驾驶他的车走了1个多小时才停车,有另外两名男子已在那里等候,之后他被用衣服盖住头部带到一间屋里,那些人拿走他身上的工商银行的提款卡,逼他说出密码,取走了卡内的钱。之后又用他的电话打通他珠海一个叫花玉凤的朋友的电话,说他在广宁出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需要两万元。随后他们再叫他联系了他朋友两次,直致确定他朋友将13000元汇到他的邮政储蓄卡,然后那些人留下两人看守他,剩下的人去取钱。后来,他被两人用毛巾蒙住双眼,用包装绳绑紧两手的拇指开车载到一个树林放下,他们给了一张停放他的车的地址的字条,之后就开车走了。他去字条上写的四会大酒店找到他的车后就报警了。对他实施抢劫的共有五人,都是说白话口音。他被抢了一张工商银行的卡里的5000元、朋友汇至邮政储蓄卡的13000元、一台华星牌手机、一台飞利浦牌手机、一块手表以及身份证。

经被害人范国钦辨认,在混杂照片上的12号(高*勇)就是有份参与抢劫他的人。

2)证人谭贞发的证言证实其是四会大酒店的保安。2007429日晚上640左右,其看见有两名青年将一辆小轿车停放在四会大酒店靠农村信用社侧的地方,然后往四会大酒店右侧小巷离开了。他们走了约10分钟就有一名中年男子来到自认该车是他的。

3)证人花玉凤的证言证实2007429日下午,其接到朋友范国钦的电话说他在外地与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钱处理,向其借2万元汇到他指定的帐号。后来其共筹得13000元,于当天下午在珠海金鼎邮政储蓄所将钱汇到范国钦的邮政储蓄户口。汇款单事后交给了范国钦。范国钦是驾驶自己购买的小汽车做搭客生意的。

4)四公刑勘[2007]5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该次抢劫、抛弃被害人的现场以及被告人高*勇及同案犯丁广强指认作案地点、被害人范国钦被抢劫时驾驶的汽车等情况。

5)被害人范国钦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字条证实抢劫人员交给他一张写有“四会市四会大酒店”字样的字条,经被告人丁广强辨认,其承认该字条是“散打”书写,由其将字条交给被害人。

6)被害人范国钦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对帐单、银行提供的单据证实号码为5309858811283181的牡丹卡于2007429被取款5000元。

7)被害人范国钦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邮政储蓄存折证实户名范国钦的邮政储蓄存折于2007429转入13000元后,又于同日被通过卡取了13000元。

8)机动车信息证实车牌为粤C43614的捷达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范国钦。

9)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次被抢的飞利浦9a9型手机、华星C228型手机的价值。

10)同案犯丁广强、黎*能、林*丰的供述证实其参与该次抢劫作案的经过。其中:

同案犯丁广强交代20074月底,“能哥”(黎*能)、“风仔”(林*丰)、洪哥(何*红)在外面抢劫了一辆银白色捷达牌汽车并抓了司机,“散打”就叫其一起帮“能哥”他们看管司机,并将司机带到其河西村委白土村的废置空屋。之后,其和“散打”负责看管司机,“能哥”、“风仔”等人逼司机汇钱到银行帐号。得手后,“能哥”、“风仔”、洪哥等人先离开河西村,当天傍晚,其和“散打”搭司机到四会龙莆镇的公路边将司机放下,其当时还将由“散打”写有四会大酒店字样的字条交给那司机,意思叫司机到四会大酒店取回他的车。然后由“散打”将汽车开到四会大酒店门口停放,之后他们两人逃离现场。

同案犯黎*能交代距离第一次作案约一个月左右,由其、何*红、“丰仔”(林*丰)负责选择目标,他们三人在珠海拱北租乘一辆银色捷达轿车,其坐车头,何*红、“丰仔”坐后排。当车开至三水迳口路段时,其叫司机停车并持刀指吓司机,何*红、“丰仔”将司机拖到后排,其与“丰仔”坐后排夹住司机并将他的头按下,何*红开车到“新兵”的村口,“新兵”和“散打”已经在那里等着,然后去到“新兵”的那间老屋里,他们叫司机打电话回家让家人汇13000元或15000元到司机的银行卡帐户。当天下午,司机家人说已经汇款了,之后,其与何*红、“丰仔”去取款,在柜员机将银行卡的存款全部取走,接着打电话给负责看管司机的“散打”和“新兵”,告知他们已取到钱,他们五人商量将车还给司机。当晚,“散打”打电话给何*红说已放走司机并将那辆车还给司机,听“散打”说他将那辆车停在一酒店门口,并在放司机时告知司机停车的地点,叫司机自己领回车。这次作案所得的钱他们五人平分,每人分得3000元左右。

32007711上午9时许,同案犯黎*能、林*丰、何*红经过密谋后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由黎*能和何*红从广州市番禺区租乘黎树佳的汽车(黑色帕萨特小汽车,车牌号码:粤AHK527,价值人民币90000元)到四会市,途经佛山市三水区高速路口汽车客运站时同案犯林*丰上车,当车行至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一路段时,黎*能、林*丰和何*红持刀抢走黎树佳身上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760元)和诺基亚N606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还叫来被告人高*勇和同案犯丁广强,五人将黎树佳带到四会河西村委白土村一间废置旧屋。之后,黎树佳被威逼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为由打电话给家属和朋友筹钱汇到指定的银行帐号里。当天,黎*能和林*丰、何*红等人在该银行帐号提走黎树佳朋友汇入的人民币15000元后,还将黎树佳的汽车驾驶至广州卖掉,得款人民币12000元。之后,被告人高*勇和同案犯丁广强将黎树佳丢到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的路边。

认定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黎树佳的陈述证实2007711日上午8许,他驾驶汽车途经番禺迎宾大道口时有两名男子租他的车去肇庆莲塘,并在三水客运站又接了对方一名朋友上车,之后转入贞山路口往贞山方向行驶时,他被该三名男子持刀威胁并拉到后排坐,用白布蒙住双眼和戴上黑色眼镜带到一间屋里,停留了十多分钟,期间他被搜身,将他的钱包、锁匙等拿走,也有人用手打了两拳他背部。之后那些人又将他带到一条村里的一间房子里,要他想办法拿两万元来,并动手打和拿铁锤来威胁他,他就打电话给朋友湛伟勇,以他在外地驾驶汽车与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急要钱处理,向湛伟勇借钱。湛伟勇汇了一万五千元到他的银行卡。对方见状就叫人去取钱,留下三人在房间看着他。到了12日早上,对方的人将手机卡、驾驶证、锁匙给回他,然后蒙住他的眼睛,用摩托车将他送到贞山的路口放下。租车及在车上对他实施抢劫的有三个人,在拘禁他的地方又有三至四人。他被抢走了一辆八成新的二手黑色帕萨特小轿车、一台诺基亚6060型手机、一个金戒指、一只电子手表、一只钱包,内有现金一千四百元及一些证件,另外,他在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卡被取走了一万五千元。

经被害人黎树佳辨认,在混杂照片上的6号(高*勇)就是有份抢劫他的人。

2)肇鼎公(刑)勘[2007]012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照片证实该次抢劫、拘禁被害人的现场以及同案犯黎*能、林*丰、丁广强和被告人高*勇指认该次抢劫的地点的情况。

3)被害人黎树佳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号码为3602001101033320979的帐号于2007711被取走了15000多元。

4)被害人黎树佳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业务受理单证实被害人黎树佳有一台诺基亚N6060型手机。

5)机动车信息表证实车牌为粤AHK527的帕萨特牌轿车的所有人是黎树佳。

6)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次被抢的帕萨特牌汽车、诺基亚N6060型手机、金戒指的价值。

7)同案犯丁广强、黎*能、林*丰的供述证实其参与该次抢劫作案的经过。其中:

同案犯丁广强交代20077月份的一天中午,其接到朋友“散打”的电话讲广州有人上来,要其去帮忙看人,于是其去到黄田在路边看见有一辆大众汽车停着,当时车上坐着五个人,其中一个是“散打”。接着他们一起到村里的一间青砖做的村屋,“散打”又叫多了一个朋友过来,其与这个人一起看守一个人,另外三个像广州人的开车出去取钱。晚上10时许,“散打”叫放人,其与“散打”开辆小汽车将那个人搭到鼎湖莲塘到四会的公路路段放下,然后他们两人回家。其不认识其他人,后来才认识其中一个就是924与其一起抢车的“能哥”。

同案犯黎*能交代距离第二次作案大约一个多月左右,也是其、何*红、“丰仔”三人负责选择汽车目标,得手后由“散打”、“新兵”在村口等他们三人回来。这次其与何*红在番禺租乘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由其坐前排,何*红坐后排,当车开至三水长途客运站时“丰仔”上车,之后,司机开车至四莲公路不久,其就叫司机停车,他们三人同时动手,何*红从后面卡司机脖子,其持刀指吓司机,何*红、“丰仔”将司机扯到后排后,何*红上前开车,其与“丰仔”在后排劫持司机在中间并按下他的头,何*红将车开到“新兵”的村,“新兵”与“散打”在村口等,他们五人将司机带到“新兵”老屋里,搜司机的身,搜得一只戒指、一台手机以及现金。当天因“新兵”老屋处手机没信号,就将司机押到“散打”的四会石狗老家里,并马上叫司机打电话让家人汇2万元到他帐户,后来,对方只汇了5000元过来。随后其与何*红、“丰仔”三人开抢来的汽车到四会一柜员机提取那5000元,并将车开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由“丰仔”联系以12000元的价格把车卖掉。之后接到“散打”电话说对方又汇了10000元到司机的帐户,于是“丰仔”就在人和镇一柜员机将该款取走。事后他们五人将所得的钱平分,每人大概分得5000多元。当晚,“散打”等人将司机放走。

同案犯林*丰交代20077月份左右,其事先在三水市长途客运站等候,大约上午10时,“林偷”(黎*能)和阿洪(何*红)就搭乘一辆粤A车牌的黑色帕萨特来到接其上车,当车行驶至四莲公路的风景区林荫小道时,“林偷”叫停车并用刀指住司机,其与阿洪把车主拉到后排,然后由阿洪驾驶汽车,在江边河堤接上“散打”、“新兵”后,一起把车主押进一间老屋,然后叫车主打电话给家人,让家人汇钱入车主的银行卡。下午3时许,“林偷”和阿洪取到了汇款14800元。期间,“散打”、“新兵”又叫了一个本地青年仔过来看人。下午4时,其与“林偷”、阿洪把车主的汽车驾驶至广州人和镇蚌湖加油站附近以12000元的价格卖掉,然后阿洪叫“散打”他们三人把人放了,“林偷”就把钱平分了,大约4000多元,“散打”他们三人的钱是由“林偷”负责给的。在老屋看人时,“散打”他们三个青年仔打了几下车主。

42007822早上9时许,同案犯黎*能、林*丰和何*红经过密谋后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由黎*能、何*红从广州市花都区租乘刘伟贤的汽车(黑色桑塔纳3000,车牌号码:粤A97C41,价值人民币80000元)到四会市,途经佛山市三水区高速路口汽车客运站时同案犯林*丰上车,当车行驶至四会市贞山路口时,黎*能、林*丰和何*红持刀威胁刘伟贤,并驾驶刘伟贤的汽车将刘伟贤带到四会河西村委白土村一间废置旧屋,叫来被告人高*勇和同案犯丁广强及另外一男子(另案处理)看管刘伟贤。随后,他们将刘伟贤身上现金人民币200多元,三星X828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一台诺基亚7260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以及银行卡抢走,被告人黎*能、林*丰以及何*红用抢得的银行卡到银行提取了现金2000元,期间,刘伟贤还被威逼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钱处理为由打电话给家属和朋友筹款汇入指定帐号。第二天,被告人从指定的银行帐号提走刘伟贤筹得的人民币20000元。何*红将刘伟贤的汽车驾驶至广州卖掉,得款人民币7000元。当晚,被告人高*勇和丁广强将在抢劫过程中被打伤的刘伟贤丢在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一公路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伟贤的陈述证实2007822日早上9许,有两名男青年在广州花都区新世纪酒店门口租乘其汽车去四会贞山,到三水高速路口又乘搭了这两男青年的一名朋友,当行至鼎湖莲花路段时,该三名男青年持刀对其进行抢劫,抢走其身上财物并将其带到一个村庄的一间废置旧屋,在该屋又出现三名男子,负责控制和看管其。期间,那些人抢了其身上的一个银行卡,逼其讲出密码,取了卡内的2000元。另外那些人用其身份证又开了一个银行卡,逼其以交通事故为由打电话给家人和朋友,叫家人和朋友汇款到指定的银行帐号。23日早上其堂兄刘伟泽汇了15000元到银行卡。之后他们又逼其叫同村兄弟刘达清汇了5000元到他们的一个银行帐号,他们取完钱后叫其喝了一杯可乐,然后其睡着了,醒来是晚上并且在鼎湖莲花一公路边,其当时发现裤袋里有一张写有花都汽车客运站侧边的字条。那些人抢劫的人全部都是讲白话,他们在抢劫过程中用拳头和脚对其头部和身体进行殴打。其还被抢了一辆二手的黑色的桑塔纳牌小汽车,一台三星X828型手机、一台诺基亚7260型手机、现金200多元。

经被害人刘伟贤辨认,在混杂照片上的6号(高*勇)就是有份参与抢劫他的人。

2)证人刘达清的证言证实20078月的一天,其接到同村兄弟刘伟贤的电话讲他在外地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叫其帮他筹一些钱去处理。这事刘伟贤的哥哥刘伟泽也知道的。当时刘伟泽先汇了15000元到刘伟贤的帐号,刘伟贤说还不够,后来其又汇了5000元到刘伟贤指定的帐号。刘伟贤是开自己的汽车在广州一带做搭客生意的。

3)肇鼎公(刑)勘[2007]011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照片证实该次抢劫、拘禁被害人的现场和同案犯黎*能、林*丰指认该次抢劫地点以及被害人刘伟贤确认被抢劫、抛弃的地点等情况。

4)被害人刘伟贤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中国银行存款回单、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伍灶洪的帐号于2007823存入5000元,号码为3602095501030824109的帐号于2007822被从ATM取走2000多元。

5)银行提供的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表证实卡号为6228481150712926411的银行卡于2007823转存入15000元后,于同日分多次被取走。

6)机动车信息表证实车牌为粤A97C41的桑塔纳牌轿车的所有人是刘伟贤以及该车的购买时间、价格。

7)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次被抢的桑塔牌汽车、三星X828型手机、诺基亚7260型手机的价值。

5)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刘伟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同案犯丁广强、黎*能、林*丰的供述证实其参与该次抢劫作案的经过。其中:

同案犯丁广强交代20078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其接到“散打”电话讲需要看人。之后,其将“散打”等人带到他们旧村内的一间无人居住的空屋里,“散打”用手铐将一个人锁好,然后有个广州佬叫那人打电话回家汇钱过来。第二天上午,广州佬那三个人外出取钱,之后汇了2800元给其,“散打”说钱太少,于是他们两人又让那人叫家人再汇5000元过来,当时其给了一个帐号那人,帐号户主是伍灶洪。第三天上午,“散打”外出取款,事后“散打”给了其1000元。到了傍晚时候,“散打”借了辆小汽车给他们两个把那个人搭到四莲公路莲塘路段将人放了,随后他们各自回家。这次其与“散打”等人都知道他们抢车,因自己没有钱花,所以参与了,其见那人被“能哥”(黎*能)等人用手脚打了一顿。这次其共分得3800元,这些钱有部分拿回家还债,有部分被其花掉了。这次作案的有6人,主要抢劫的是“能哥”、“风仔”(林*丰)、洪哥,看人的人有其、“散打”以及“散打”的一个朋友。被告人丁广强还交代伍灶洪的身份证是其捡的。因第一次看人时发现“散打”他们干的事容易找钱,于是其用别人名字开帐号方便自己以后也去做抢车并勒索赚些钱花的事。

同案犯黎*能交代20078月底的一天,其和何*红在广州花都租乘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去四会,其坐前排,何*红坐后排,途经三水时“丰仔”(林*丰)上车,当车行驶至转往贞山的那条水泥横路时,其叫停车,其用刀指吓司机,“丰仔”和何*红将司机拖到后排,何*红将车开至“新兵”的村,“散打”、“新兵”以及其、“丰仔”、何*红将司机扶到那间老屋,搜司机的身,搜得两台手机以及现金,期间“散打”、“新兵”、“丰仔”等人打了司机几拳面部。后他们威逼司机打电话叫家人汇2万或3万到司机的帐号,当晚司机的家人没有汇钱来。当时“散打”还叫多了一个朋友来看守司机。何*红驾驶司机的汽车去卖掉,得款7000元。第二天下午,他们再威逼司机叫家人汇钱过来,后来对方汇了15000元过来,其与“丰仔”就在回广州途经南海大沥时下车在一柜员机提走了这笔钱,随后他们两人在广州与何*红会合。这天晚上,“散打”等人将司机放走了。这次还从司机的银行卡提走2000元。这次所得的款都是平分,每人分得约4000多元。

同案犯林*丰交代20078月下旬一天,其按照以前的做法,在三水市长途客运站等候,上午10时许,“林偷”(黎*能)、阿洪(何*红)搭乘一辆大众牌子的轿车过来接其上车,到了四莲公路的风景区的林荫小道就动手,然后把车主劫回关人的老屋,“散打”、“新兵“等人用塑带把车主的双脚扎住。随后叫车主打电话给家人,让家人汇钱入车主的卡。下午1时许,阿洪驾驶车主的汽车去卖,其与“林偷”坐车一起走时,在大沥路口下车,从附近的银行提了汇给车主的15000元。之后他们回广州,当晚分赃,大家平分,其分得4000元左右。这次他们还抢了车主的两台手机、一张银行卡、“林偷”和阿洪在这银行卡取走了2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勇伙同他人实施抢劫4次,致1人轻微伤,抢得汽车、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270600多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勇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抢劫作案中,看守被害人属于整个抢劫过程的一部份,被告人高*勇说在作案没有持械劫持被害人,但其参与看守被害人、威吓被害人筹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的共犯。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勇不应对被抢车辆的抢劫金额承担责任,而仅对其看管期间索要得到的钱财承担责任的意见,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以租乘汽车的方式、持械对毫无防备的车主进行抢劫,抢劫财物达27万多元,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高*勇作案时只看守、威吓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其他同案犯轻,归案后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124点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023日起2021422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邱 树 林

       陈 莱 蕾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卿

  

 

○一一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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