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鼎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丽,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社区原农行宿舍501房。因本案于2009年9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全,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丽及其辩护人李秀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8月19日至2009年9月24日间,一年多来,被告人杨丽受他人委托利用香港“六合彩”的有关号码,依照庄家私自设定的巨额赔率,在其经营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凤凰大道的“劲记商店”内接受附近群众投注“六合彩”赌博163期,累计投注金额人民币198930元,共获得其上线支付的提成费人民币19893元。2009年9月24日21时许,杨丽在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时,被公安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在其手中扣押了用于接受投注的笔记本、二联收据各一本以及汇总表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丽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林海林、蔡绍华、陈金平的证言、被告人杨丽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以营利为目的,为庄家代理,多次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198930元,从中渔利19893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丽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杨丽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丽及其辩护人李秀全提出被告人杨丽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法庭上又能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对被告人杨丽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客观,正确,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打击“六合彩”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莱 蕾
审 判 员 邱 树 林
人民陪审员 陈 鸿 章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