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鼎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勇,曾用名刘*,绰号“疤头”,男,*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县**组(自报姓名和户籍)。暂住地:广东省四会市**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0年7月2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黎**,绰号“小雨”,男,*年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族自*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族自*县**对门组。暂住地:广东省四会市**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0年7月2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字[20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黎**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勇、黎**伙同张*林(另案处理)三人经预谋,从四会市**乘*车窜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一居委东大街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当天上午10时许,刘*勇等三人见到被害人植*丽从水坑一市场出来,脖子上戴着一条项链,遂尾随其后,密谋由张*林动手,刘*勇、黎**接应,抢夺对方的项链。当植*丽步行到东大街路口弘香蛋糕店门前时,张*林上前趁植*丽不备,伸手从植*丽背后将其项链扯断,然后拿着抢得的项链往水坑一居委内方向逃跑。植*丽被抢后大声呼叫有人抢东西,转身去追,接应的刘*勇挡住植*丽的去路,植*丽用手抓住刘*勇的手,大声说他们是同伙的,刘*勇慌忙挣脱掉植*丽,随后,刘*勇和黎**均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项链价值人民币4435元,抢夺项链过程中致被害人植*丽受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勇、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勇、黎**伙同张*林(另案处理)三人经预谋,从四会市**乘*车窜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一居委东大街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当天上午10时许,刘*勇等三人见到被害人植*丽从水坑一市场出来,脖子上戴着一条项链(六福珠宝新款Pt950铂金项链,型号BA2P2006119,重量7.646克),遂尾随其后,由张*林动手,刘*勇、黎**接应,抢夺对方的项链。当植*丽步行到东大街路口弘香蛋糕店门前时,张*林上前趁植*丽不备,伸手从植*丽背后将其项链扯断,然后拿着抢得的项链往水坑一居委内方向逃跑。植*丽被抢后大声呼叫有人抢东西,转身去追,接应的刘*勇挡住植*丽的去路,植*丽用手抓住刘*勇的手,大声说他们是同伙的,刘*勇慌忙挣脱掉植*丽,随后,刘*勇和黎**均逃离现场。事后,刘*勇等人将抢得的项链拿到佛山市三水区一间金银回收商铺卖给一名男子,得款860元,赃款被三人分掉后已挥霍花光。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刘*勇、黎**伙同张*林又窜到鼎湖区桂城街道水坑一居委东大街附近伺机作案时,在水坑大道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抢的项链价值人民币4435元,抢夺项链过程中致被害人植*丽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勇、黎**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刘*勇、黎**将抢夺项链价值4435元退赔给被害人植*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邱树 林
审 判 员 陈 莱 蕾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玲
二○一○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