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鼎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泽(绰号“**”),男,*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壮族,初中文化,捕前在肇庆市鼎湖区*,户籍地云南省**,暂住地**。因本案于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字[200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泽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泽伙同老乡王世学、张成(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窜到肇庆市三业棉签厂有限公司大门旁边围墙处,由何*泽在该处看风,王世学、张成翻墙进入厂内,将该厂放置在办公室里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方正牌税控机电脑主机(内置一张“金税卡”)和一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杂牌组装电脑主机盗走。在盗窃过程中,王世学认为被安装在该厂原料仓库旁边墙上的价值人民币230元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就用手将该摄像头拧掉。得手后,被告人何*泽和王世学、张成将盗得的两台电脑主机藏匿在何*泽的出租屋里。当天傍晚19时许,何*泽和王世学将盗得的杂牌组装电脑主机拿到鼎湖区桂城讯驰电脑店准备出卖,因被发现是盗窃的赃物后,何*泽和王世学丢下该电脑主机离开,该电脑主机当天晚上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失主。事后,王世学和张成携带盗得的方正牌税控机电脑主机逃跑。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何*泽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泽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钟某翔、伍某轩的证言、被害人吴玉琴的陈述、被告人何*泽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部分赃物的照片、鼎价认[2009]10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起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泽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何*泽将盗窃未被追回的方正牌税控机电脑主机和监控摄像头按相*的价值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莱 蕾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小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