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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刑初字第2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刑初字第22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应珍,男,19902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江梅村黄厝巷15号,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塘尾村花园巷80号出租屋。于20091023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应想,男,197582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做搭棚工作,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江梅村黄厝巷15号,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北路16508房出租屋。于20091023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志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应峰,男,1984112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江梅村黄厝巷15号,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塘尾村花园巷80号出租屋。于20091023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字[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应珍、黄应峰、黄应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3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应珍、黄应峰、黄应想及被告人黄应想的辩护人林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3月至10月,被告人黄应珍、黄应峰、黄应想通过名片、电话等联系方式,在肇庆市及辖区县向人兜售非法制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其中:1200934月份期间和9月份,黄应珍分别以人民币200元和6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10000元和30000元的非法制造发票给大旺新红灯笼川湘酒楼程秋生。该发票一部分已被程秋生使用,剩下的143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22009910月份期间,黄应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10000元共20份的非法制造发票给肇庆市端州区图园大酒店赵巧坚。该发票一部分已被赵巧坚使用,剩下的19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320099月下旬,黄应珍以发票总面值的5%价钱出售面值100000元共200份的非法制造发票给怀集县的李志荣,李志荣收到发票后没有付款。该200份发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4200910月上旬,黄应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20000元共150份的非法制造发票给德庆县芙蓉酒家宋丽红。该发票一部分已被宋丽红使用,剩下的106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5200910月中旬,黄应珍分别以人民币100元和25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2000元和5000元的非法制造发票给肇庆市端州区鸿源酒家的翟水辉。该发票一部分已被翟水辉使用,剩下的45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6200910月中旬,黄应珍以人民币8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33000元共200份的非法制造发票给德庆县好景酒楼关正培。该发票一部分已被关正培使用,剩下的173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720093月和8月份期间,黄应峰分别以人民币800元和10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37500元和面值62500元的非法制造发票给肇庆市端州区金三角酒楼伦康宁。该发票一部分已被伦康宁使用,剩下的已销毁。82009918,黄应峰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50000元的非法制造发票给肇庆市鼎湖区顺水渔村梁庆泉。该发票一部分已被梁庆泉使用,剩下的336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920091012,黄应峰以人民币12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3000元的非法制造发票给肇庆市端州区羚峡菜馆谭锦伦。该发票已被谭锦伦全部使用。1020099月份,黄应想以人民币6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45500元共400份的非法制造发票给肇庆市鼎湖区双喜山庄陈伟强。该发票一部分已被陈伟强使用,剩下的157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1120099月份,黄应想以人民币21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7000元共90份的非法制造发票给肇庆市端州区天地田园山庄梁涣明。该发票已被梁涣明全部使用。122009928,黄应想以人民币12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3000元的非法制造发票给四会市行好运餐厅官南娇。该发票已被官南娇全部使用。1320099月下旬,黄应想以人民币9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30000元的非法制造发票给广宁县金六福酒家卢其华。该发票一部分已被卢其华使用,剩下的94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应珍、黄应峰、黄应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应珍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大部分不属实。1、起诉书指控我第3次、第6次的犯罪事实,虽然我与李志荣、关正培谈过卖假发票一事,但我没有真正卖过假发票给他们俩。2、起诉书指控我第5次犯罪事实,我根本不认识翟水辉,我没有向其出售发票。3、起诉书指控我卖假发票给程秋生、赵巧坚、宋丽红是事实。

被告人黄应想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的犯罪事实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1、起诉书指控的第1112次不属实,我没有卖假发票给梁焕明和官南娇。2、起诉书指控的第13次属实。3、起诉书指控的第10次犯罪事实,我承认有卖假发票,但只有200份,数额没有这么大。我在端州区、四会没有做过假发票,在广宁有做过假发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本案被告人黄应想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部分事实存有异议。理由一、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1、公诉机关指控黄应想出售400份非法制造的发票给陈伟强的证据不足,根据鉴定结论可知,只有200份发票确定为非法制造的发票,所以只应认定黄应想出售了200份非法制造的发票。2、公诉机关指控黄应想出售90份非法制造的发票给梁焕明的证据不足,因为只有梁焕明的证言,没有其它物证予以印证。而被告人黄应想亦供述其不曾出售过发票给梁焕明。3、公诉机关指控黄应想出售3000元非法制造的发票给官南娇的证据不足,理由与上述第2点一致。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又自愿认罪,恳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应峰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全部不属实。120093月份,我在福建打工,同年8月份在老家务农,我没有出售发票给伦康宁。220091012日,我在老家帮我大哥的孩子办出生证明,我没有出售发票给谭锦伦。32009918日,我帮朋友送一个信封去鼎湖顺水渔村,后来我才知道信封里装的是发票,发票是真是假,我不清楚,发票面额和我收取1500元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3月至10月,被告人黄应珍、黄应峰、黄应想通过名片、电话等联系方式,在肇庆市及辖区县向人兜售非法制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被告人黄应珍的犯罪事实:

1200934月份期间和9月份,黄应珍分别以人民币200元和6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10000元和30000元的发票给大旺新红灯笼川湘酒楼程秋生。该发票一部分已被程秋生使用,剩下的143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上述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22009910月份期间,黄应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10000元共20份的发票给肇庆市端州区图园大酒店赵巧坚。该发票一部分已被赵巧坚使用,剩下的19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上述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320099月下旬,黄应珍以发票总面值的5%价钱出售面值100000元共200份的发票给怀集县的李志荣,李志荣收到发票后没有付款。该200份发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上述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4200910月上旬,黄应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20000元共150份的发票给德庆县芙蓉酒家宋丽红。该发票一部分已被宋丽红使用,剩下的106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上述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5200910月中旬,黄应珍以人民币8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33000元共200份的发票给德庆县好景酒楼关正培。该发票一部分已被关正培使用,剩下的173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上述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被告人黄应想的犯罪事实:

120099月份,黄应想以人民币6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45500元共400份的发票给肇庆市鼎湖区双喜山庄陈伟强。该发票一部分已被陈伟强使用,剩下的157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其中200份发票存根真伪无法鉴定,200份发票(面值30500元)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220099月下旬,黄应想以人民币9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30000元的发票给广宁县金六福酒家卢其华。该发票一部分已被卢其华使用,剩下的94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上述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被告人黄应峰的犯罪事实:

1 2009年9月18,黄应峰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钱出售面值50000元的发票给肇庆市鼎湖区顺水渔村梁庆泉。该发票一部分已被梁庆泉使用,剩下的336份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上述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应珍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次,发票641份,发票面值203000元;被告人黄应想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次,发票251份,发票面值60500元;被告人黄应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次,发票336份,发票面值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程秋生、赵巧坚、李志荣、宋丽红、关正培、陈伟强、卢其华、梁庆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应珍、黄应想、黄应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证人程秋生、赵巧坚、李志荣、宋丽红、关正培、陈伟强、卢其华、梁庆泉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分别指认出上述被告人是向其出售非法发票的人;证人程秋生、赵巧坚、李志荣、宋丽红、关正培、陈伟强、卢其华、梁庆泉被扣押财物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了证人持有的非法制造的发票。

2、肇庆市鼎湖区地方税务局(鼎)地税发鉴字0901号、0902号发票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应珍向证人程秋生、赵巧坚、李志荣、宋丽红、关正培出售的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告人黄应想向证人陈伟强、卢其华出售的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告人黄应锋向证人梁庆泉出售的发票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3、被告人黄应珍、黄应想、黄应锋在公安机关供述及庭审记录,证实三被告人分别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应珍、黄应想、黄应锋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抓获。

5、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调查函,证实三被告人户籍身份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应珍、黄应想、黄应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应珍、黄应想、黄应峰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应珍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给翟水辉,被告人黄应想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给梁涣明、官南娇,被告人黄应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给伦康宁、谭锦伦,根据本案的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以上指控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黄应珍的辩护意见1,因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意见23,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应想的辩护意见123,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应锋的辩护意见12,理由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辩护意见3,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应珍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023日起至20101222日止)。

二、被告人黄应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023 日起至  2010522日止)。

三、被告人黄应峰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023日起至20105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陈 勇 强  

人民陪审员   陈 鸿 章  

人民陪审员   张艳 玲

 

 

                                      ○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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