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4号
原告:韦*益。
被告:谢*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益诉被告谢*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益撤回对被告谢*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益负担。
审 判 长 李 *
审 判 员 陈 * 凤
代理审判员 杨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