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鼎民初字第98号
原告诸*英,女,*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谢*才,男,*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诸*英诉被告谢*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诸*英和被告谢*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6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并婚生了一个女儿(*年1月21日出生)和一个儿子(*年8月11日出生)。由于性格不合,我与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尤其是最近几年,我时常遭到被告毒打。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由我抚养两个孩子。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确系感情不和,这主要是原告对家庭不负责造成的。现夫妻双方已基本无感情。我同意与被告离婚,但两个孩子应由我来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6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生了一个女儿谢*(*年1月21日出生)和一个儿子谢*祥(*年8月11日出生)。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最近几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造成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出现危机。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诸*英与被告谢*才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两个婚生子女由被告谢*才抚养;
三、双方离婚后,原告可以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合理探视子女;
四、双方一致同意不需要法院处理其共同财产和债务。
五、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诸*英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