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鼎民初字第83号
原告:吴*荣,男,汉族,*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号。
被告:刘*英,女,汉族,*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按年息13%计付利息,但借款后经多次追讨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按年息13%从2007年5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日的利息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英在2011年1月30日前还清欠原告吴*荣的借款150000元及该款从2007年5月4日起按年息13%计付至还清日的利息。
二、案件的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刘*英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英在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宇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简 达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