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鼎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梁*祥,男,*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村委会*村第四巷23号。
被告:胡*明,女,*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村委会*村第四巷23号。
案由:抚养纠纷
原告梁*祥诉称:原、被告于*年11月5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由被告抚养两个子女。现因被告经常外出工作,无时间照顾和抚养两个子女,经征求两个子女的个人意见,也表示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梁*泳、儿子梁*源的抚养权归原告;原告一人承担两个子女的所有费用。
被告胡*明辩称:同意女儿梁*泳、儿子梁*源由原告抚养至18周岁止,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变更梁*源(*年6月2日出生)和梁*泳(*年6月5日出生)的抚养权,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改由原告梁*祥抚养至18周岁止,被告胡*明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祥自愿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宇
二○一○年 十二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简 达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