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梁*年,男,*族,*年10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钟*香,女,*族,*年11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梁*年诉称:我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至200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感情出现危机,同年10月开始分居,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准许梁*年与钟*香离婚。2、女儿梁*涔归钟*香抚养,女儿梁*铃归梁*年抚养。
被告钟*香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年与被告钟*香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大女儿梁*涔(*年8月21日出生)由被告钟*香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止,婚生小女儿梁*铃(*年3月17日出生)由原告梁*年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止。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年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 碧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