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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14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45

原告:梁*年,男,*族,*10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钟*香,女,*族,*111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梁*年诉称:我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至200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感情出现危机,同年10月开始分居,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准许梁*年与钟*香离婚。2、女儿梁*涔归钟*香抚养,女儿梁*铃归梁*年抚养。

被告钟*香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年与被告钟*香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大女儿梁*涔(*821日出生)由被告钟*香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止,婚生小女儿梁*铃(*317日出生)由原告梁*年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止。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年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OO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 碧 华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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