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63号
原告:孔*锦(又名孔*仔),男,汉族,*年11月25日出生,住高要市**。
被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范*文。
案由:拖欠工程款纠纷
原告孔*锦诉称:我于1995年同被告签订承建*开发公司商住楼工程,工程完工后拖至今日,被告尚欠20万元工程款,没有付清。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尚欠20万元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被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孔*锦工程款23万元(包含本金利息等),被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定于 2010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孔*锦。
二、本案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1000元,本院不作收退,由被告肇庆市**发展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10日前支付)。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