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金*会,女,*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
被告:杨*华,男,*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金*会诉称:2010年1月8日,原、被告在肇庆市端州区**附近借款3万元给被告做生意,双方曾约定在2010年1月15日还款20000元,2010年2月8日还款10000元。但至今被告都没有还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债务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华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分期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杨*华欠原告金*会借款30000元,由被告杨*华分二期还款:第一期定于2010年6月1日前还15000元;第二期定于2010年6月20日前还1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杨*华自愿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华在2010年6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二O一O年 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