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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4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46

原告:金*会,女,*29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

被告:杨*华,男,*13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金*会诉称:201018日,原、被告在肇庆市端州区**附近借款3万元给被告做生意,双方曾约定在2010115日还款20000元,201028日还款10000元。但至今被告都没有还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债务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华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分期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被告杨*华欠原告金*会借款30000元,由被告杨*华分二期还款:第一期定于201061日前还15000元;第二期定于2010620日前还1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杨*华自愿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华在201061日前支付给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OO年 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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