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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商初字第202-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民商初字第202-1

原告:广东南海**饲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解*嵩。

委托代理人:龙*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祥,男,汉族,*1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邓*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618日作出(2010)鼎民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24431.83,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认为,被告已经履行的债务,要求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吴*祥存于银行的存款124431.83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粤房字第4136837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广

        杰 

         

 

 

年七月十九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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