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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鼎民商初字第22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鼎民商初字第226

原告:肇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

法定代表人:姚*。

委托代理人:郑*建,肇庆**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平,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委托代理人:程*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制造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其反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证据不完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52元,由原告肇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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