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84号
原告:霍*祥,男,*年12月9日出生,*居民,住**观塘。
被告:谢*平,女,*年10月20日出生,住鼎湖区**。
案由:抚养权纠纷。
原告霍*祥起诉认为,原、被告于*年10月6日登记结婚。于*年1月17日生育儿子霍*杰,在2008年2月18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自愿离婚,并在鼎湖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双方离婚时协议儿子归女方抚养,现由于被告工作忙无法照顾小孩,因此要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归原告。
被告谢*平全部承认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霍*祥与被告谢*平共同生育儿子霍*杰(*年1月17日出生)变更为原告霍*祥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儿子满18周岁时止;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霍*祥自愿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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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梁 永 康
二 ○ 一 ○ 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